发布时间:2007-12-19 所属栏目:行业标准 热度:℃
为规范农药名称,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二、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
为规范农药名称,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二、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5个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 ”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5个字的,使用简化通用名称,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见附件1。
三、对卫生用农药,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详见附件2);经稀释使用的,按第一、二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四、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见附件3。尚未列入名称目录的农药混配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第二、三条的规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出简化通用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农 业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附件2:直接使用卫生用农药名称目录
附件3: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附件4: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目录
我国蔬菜(含西甜瓜,下同)产业发展迅速,已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在保障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劳动就业、拓展出口贸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蔬菜产业发展缺乏统一规划,生产布局不合理,市场供应不稳定。制定并实施《全国蔬菜重点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