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01-22 所属栏目:行业标准 热度:℃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五种高毒农药为: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化…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五种高毒农药为: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化学名称分别为:O,S—二甲基氨基硫代磷酸酯、O,O—二乙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二甲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二甲基—O—[1—甲基—2—(甲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O,O—二甲基—O—[1—甲基—2—氯—2—(二乙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的农药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证书。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在国内的生产、流通。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签定有效出口合同的生产企业,限于履行合同,可继续生产至2008年12月31日,其生产、出口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在国内以单独或与其他物质混合等形式的使用。
六、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农业、工商、质量监督检验、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
二○○八年一月九日
我国蔬菜(含西甜瓜,下同)产业发展迅速,已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在保障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劳动就业、拓展出口贸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蔬菜产业发展缺乏统一规划,生产布局不合理,市场供应不稳定。制定并实施《全国蔬菜重点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