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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种植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提高设施生产水平,完成2007-2011年新增种植业设施面积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提高设施生产水平,完成2007-2011年新增种植业设施面积40万亩任务,加强种植业设施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施农业建设要坚持沿海都市型农业发展方向,以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单位面积种植效益、实现农民增收为目的,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设施农业建设要科学规划、严格标准、基础设施配套、管理程序规范,要通过依法规范土地流转、积极筹措资金、加强技术指导和技能培训、建设专业市场等措施,营造发展设施农业的良好环境,广泛调动农民建设设施的积极性。 

    第四条  建设规划 

    设施农业建设要符合区域发展规划,相对集中连片;分区规划面积在1000亩以上,可分年度实施,年均建设面积应达到200亩;生产设施要先进适用、整齐有序,水、电、沟、渠、路配套齐全,实现节水灌溉;引进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环境绿化整洁。 

    生产区应选择地势平坦、排灌方便,土层深厚、肥沃的地块,特别是蔬菜、果品及食用菌类产地的土壤、灌溉用水、空气等环境条件必须符合无公害及以上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建造标准 

       设施要按照国家《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结构与性能要求》(GB/19156-2003)、农业部《日光温室技术条件》(NY/T610-2002)、天津市《新型节能日光温室建造技术规范》(DB12/T047-2003)及《蔬菜大中小棚设施建设规范》 

    (DB12/T315-2007)等有关标准进行建造。 

    第六条  补助范围 

    凡是列入规划和计划,符合棚室建造标准要求新增的新型节能日光温室、普通温室、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及普通塑料大棚,均享受市级资金补助政策。 

    1、新型节能日光温室:当年集中建筑面积达20亩以上,砖墙、钢骨架结构(复合墙体及骨架)的温室按建筑面积每亩补助资金7000元。 

    2、普通温室:当年集中建筑面积达20亩以上,按建筑面积每亩补助资金4200元。 

    3、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当年集中建筑面积达50亩以上,按建筑面积每亩补助资金2500元。 

    4、普通塑料大棚:当年集中建筑面积达50亩以上,按建筑面积每亩补助资金1200元。 

    第七条  以上各项设施建设政策扶持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直接补助到设施建设农户或建设单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农垦集团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各区县和农垦集团实际情况,制定2007年—2011年种植业设施建设规划(附标尺规划图),并上报市种植业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2、各区县和农垦集团依据审核确定的种植业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经审核确定后,下达种植业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3、各区县和农垦集团依据下达的种植业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并将具体的建设方案及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包括:单位或个人姓名,建设地点、类型、面积和示意图,联系电话等),上报市种植业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查(包括文字材料和电子版)。 

    4、建设过程中,如需要对规划布局、建筑类型、建设地点等做调整的,需上报批准。 

    第九条  督察、验收程序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市种植业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对设施建设进展情况不定期督察。设施建成后,由区县政府和市农垦集团进行初验,并对初验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上报市种植业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市种植业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依据设施建设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条  资金拨付程序 

    验收合格后,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联合下达补助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 

    为推动全市种植业设施建设,成立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组成的天津市种植业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市农委李文喜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农业局常洪友同志、市农委蒋凡凡同志、市财政局刘克增同志、市农业局项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农业局项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种植业设施建设的规划审定、计划下达、政策协调、组织推动、监督检查和验收等有关工作。 

    各区县政府和市农垦集团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设施农业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区县、本系统设施农业建设规划与计划的编制上报、政策协调、组织推动、自查和申请验收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种植业设施建设的申报工作每年一次,逐级申报下一年度计划。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同时上报电子版,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十二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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